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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辦理公務宿舍租用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備妥租賃或借貸契約書(契約書需多備乙份供公證處留底存查)
二、雙方當事人攜帶下列文件

  1. 出租(借)人為公部門:機關負責人之人事派令、
    機關公函載明授權辦理公證意旨或授權書、負責人
    身份證影本、代理人身份證及印章。並應備租(借)
    用宿舍之權利證明。
  2. 租(借)用人為自然人:身份證、印章、本人到場。
    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則應備印鑑證明及加蓋印鑑章
    之授權書。
三、 公證租(借)契約費用視借貸金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
四、 如為建物無償借用契約,為避免稅務機關不予承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有兩位以上見證人並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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