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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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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係經高考及格並經司法院遴任之專技人員,經其辦理之公、認證,其效力與法院公證人相同,收費標準係依據公證法關於收費之規定(請參照本網站公證費用表),收費與法院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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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之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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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為預防訟爭之方法之一、亦為保存證據之方法,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公、認證之文書、視為真正。同時依據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約定者,得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執行名義。可使請求人得到最確實,迅速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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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工作繁忙,無法親自前往辦理公、認證業務,但又有公、認證之需要時,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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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性質上不得代理之情況下,一般得以授權方式辦理公、認證,授權方式如下:
- 授權人如為個人,得出具本人簽名並加蓋印鑑之授權書以及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於授權書中載明授權意旨,由代理人代本人為公、認證之請求。
- 授權人如為公司法人,則應出具加蓋公司印鑑章之授權書以及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於授權書中載明授權意旨,由代理人代本人為公、認證之請求。
- 個人印鑑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內由戶政事務所所核發,公司變更登記表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內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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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證費用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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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係完全依照公證法之規定,依標的之價額收取,公證法明文規定公證費用依公證法第一0九條以下公證費用章節規定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關於費用收取說明如下:
- 租賃契約中,房屋核定現值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雙方約定租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租期為二年,保證金為兩個月計新台幣肆萬元,則本件租金總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較房屋現值為高,取租金總額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加上保證金肆萬元,本件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則依公證法規定收取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之公證費。
- 同上例若租金與房屋現值相同,而租期變更為一年,則租金總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低於房屋現值,取房屋現值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加上保證金肆萬元,本件價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元,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則依公證法規定收取新台幣參仟元之公證費。
- 關於房屋之現值以當期房屋稅單所載之現值為計算標準,土地之現值則以當期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
- 如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所,本所將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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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認證為何一定要本人或經合法授權人到場辦理,且要提出許多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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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認證具有證據力以及存證的法律效果,為確保當事人真意與權力得到保障以及確保公、認證文書之真實與效力,雖然程序要求比較煩瑣,但是對於懂得保障自身權益的人來說,一個動作卻能省下將來許多不必要的訟累。這些程序上的要求,不只可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能保障的公證制度的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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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文件所需份數不明時,該如何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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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件的使用國家不同,所需公認證正本份數亦有差別,如您不清楚確實需要份數,建議準備五份資料。公認證完畢後,即可取回四份。如所需份數超過公證法規定加發附本之上限時,則需依公證法規定另行計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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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起,對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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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1月1日起,凡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而出租人有反覆實施出租之事實者,應適用內政部頒定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本所提供定型化契約書於網站文件下載項目中供當事人下載。當事人應注意審閱期及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於辦理公證前應使承租人有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致使出租人受行政機關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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