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1日起,凡應適用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目的係供住家使用,出租人為營業主體或反覆實施租賃行為或租賃為業之個人)請於辦理公證前先行至本所網址內文件下載欄位,下載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版本,並提供承租人至少三日之審約期,再前來辦理公證,以免違反消保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