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應備資料:立遺囑人之戶籍謄本、財產清冊、所有權狀
及土地建物謄本、房屋稅單、存摺、其他動產證明、繼
承系統表。 |
二、 |
立遺囑人攜帶身份證、印章親自到場(不得授權辦理)
,如有遺贈對象亦應備其資料,以核實身份。 |
三、 |
同行二位見證人攜帶身份證、印章親自到場。(依民法
一一九八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
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
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四、 |
立遺囑人需能清楚表達其立遺囑之意思,並能詳細說明
其遺囑之要旨,始得辦理。 |
五、 |
公證遺囑不宜以打字為之,故欲辦理公證遺囑務必事前預約,本所不接受現場直接辦理公證遺囑。 |
六、 |
另需注意民法繼承篇關於特留份之規定。 |